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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防伪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采用的防伪标识,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数码防伪系统提供的防伪标识。该系统具有独立的软件知识产权,是集信息编码技术、计算机技术、动态交互技术于一体的综合防伪系统。系统为每件产品设置唯一的防伪数码,使用纸质可刮开式防伪标识,可用固定电话查询产品真伪。每枚防伪标识只能查询一次,由控股公司负责统一印制。

第二条      防伪标识用于所有使用“北极星”商标的民用内销商品上。对于不同类别的商品,采用不同形状的防伪标识。首批使用防伪标识的产品为:机械座挂钟、落地钟、塑壳石英钟(石英、机械闹钟)、木壳石英钟、数显钟、船钟等。首批防伪标识分为圆形、椭圆形和长方形三种形状。机械座挂钟使用椭圆形(3.6 cm×2.5cm)防伪标识,落地钟使用长方形(2.5cm×5cm)防伪标识,塑壳石英钟(石英、机械闹钟)使用蓝色圆形(Φ2cm)防伪标识,木壳石英钟、船钟使用白色圆形(Φ2cm)防伪标识,数显钟使用白色圆形(Φ2cm)防伪标识,照明灯具使用长方形(2.5cm×1.2cm)防伪标识。

第三条      不同类别的产品贴防伪标识的位置不同;机械座挂钟:贴在钟的后背板下方中央位值 ,落地钟: 贴在钟上门边内侧下方位置,塑壳、木壳石英钟:贴在钟正视玻璃左下方位置,石英、机械闹钟:贴在钟后面下方中央位置,船钟:贴在机芯盒后盖中央位置,数显钟:贴在钟正视玻璃右上方位置。

第四条     防伪标识应严格按产品类别使用,不得出现防伪标识与产品类别不相符的现象。

第五条      凡是无防伪标识的产品视为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      企业对已获得“北极星”商标使用许可的上述产品,可根据其年生产计划,定期到控股公司购买相应的防伪标识。与控股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的定牌厂,应到控股公司委托授权管理的企业购买防伪标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或转让防伪标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于2007年1月1日修改。如违反本规定将按《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北极星”商标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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