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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北极星” 商标、商号使用许可收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办法(试行)》,对“北极星”商标、商号的有偿许可使用收费作出如下规定:
   一、收费范围
   使用“北极星”作为企业商号或产品商标的所有企业。
   二、收费标准
   1. 对使用“北极星”为产品商标的所有企业,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经营业绩,或其注册资金,核定并收取商标使用年费(原则上按销售收入的0.3%—3%确定)。
   2. 对只使用“北极星”为企业商号,但其产品不以“北极星”为商标的企业,根据企业经营业绩或其注册资金,收取商号使用年费。最低收费额为1万元。
   三、收费办法
   1. 商标使用年费采取按年核定、按月(季)缴付的方式收取。
   2. 商号使用年费应自许可使用合同签定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核定一次,并于核定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四、收费用途
   控股公司收取的商号、商标许可使用费,主要用于品牌的宣传和维护、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使用“北极星”商标、商号的企业进行的各种奖励。
   五、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新品种,对企业开发的授权范围内的新产品、新品种,经报请控股公司核准后,可在1一3年内享受减免该产品商标使用费的优惠;鼓励企业在产品中使用“北极星”牌元配件,对使用了“北极星”牌元配件的企业,控股公司视其使用数额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和维护“北极星”品牌,对为发展和维护“北极星”品牌作出较大贡献及经营业绩提升较快的企业,控股公司视情况给予奖励。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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