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维护“北极星”驰名商标的声誉,严格“北极星”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有效地保证和提高“北极星”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根据《“北极星”商标管理办法(试行)》,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冠有“北极星”商号的企业和使用“北极星”商标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有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权。公司规划发展部是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公司将根据需要,委托北极星质量检测中心或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二、企业必须确保产品的品质与质量,树立优良的品牌形象
1、企业必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规范、有效运行:
(1)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的质检人员;
(2)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质量规范,明确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3)从采购物资、外协件入厂到产成品出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4)对于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产品最终检验,严格把关;
(5)加强关键工序控制,实行自检、互检、专职检验的“三检制”;
(6)制定合理的质量指标,进行严格考核;
(7)有完整的检验报告、准确的质量数据记录和考核结果记录;
(8)质检人员与操作者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9)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检测手段,保障安全、文明、规范生产。
2、企业必须接受公司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考核,按照要求提供被考核产品的实物,并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3、企业必须严格计量器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企业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定期检定;对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要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4、企业必须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对发生下列质量问题之一者,必须在三天之内,向公司分管领导和规划发展部做出书面报告:
(1)凡经市级及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抽查、统检的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的;
(2)出口产品经商检部门检验不合格的;
(3)产品出厂后因质量问题,国内、国外用户提出索赔、退货、拒付款等情况的;
(4)用户因产品重要质量问题,向上级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提出意见、投诉等情况的;
(5)用于广告宣传的花坛钟、街钟、塔钟等特种用钟,因质量问题影响走时、报时而被宣传媒体曝光的;
(6)已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国际安全认证及其他认证的企业,在认证复查中,发现重大不合格项目时的;
(7)计量器具经上级检定不合格,违反规定被上级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的;
(8)产品质量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三、产品的监督检验
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或按照用户要求的级别,对企业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查检验、考核;必要时,随时抽查检验。
四、建立产品质量信息通报制度
对企业产品抽检结果、产品质量状况以及在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及时做出通报。
五、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1、凡经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检或控股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包括抽查检验时,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被考核产品实物的,视同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检测结果的通报或通知后,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立即向全厂通报情况,并召开专题会议,检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清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对在制品和库存产品进行清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有严重缺陷的不合格品,要立即追回。
2、凡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公司做出通报批评;后果较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企业应迅速查找原因,向公司提交整改方案;整改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然不合格,有损于“北极星”驰名商标牌誉的,将取消该企业使用“北极星”商标的资格。对于外协企业或定牌加工企业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的,按上述办法处理,其原申请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给予处罚。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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