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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北极星”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标的管理
第三章 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四章 商标的宣传与维护
第五章 商标使用许可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依据,充分利用“北极星”驰名商标的优势,开展商标运营工作,不断提高“北极星”商标的信誉和价值,进一步推动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北极星”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三条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作为“北极星”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专用权。控股公司设立商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商标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北极星”商标、商号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商标的管理
第五条 控股公司规划发展部是商标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订和完善控股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控股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异议、复审、争议、变更、使用许可等项 工作。对暂不使用的其它类别的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及标识物制作加工企业进行审核;
4、负责协助解决商标侵权案及纠纷;
5、指导、监督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6、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处理;
7、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8、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企业需自行注册或使用其它商标的,经控股公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商标核准注册后,报控股公司备案。
第七条 企业因经营需要确需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该企业向控股公司提出申请,在对受让商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后,方可受让该商标。
第八条 控股公司可根据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其它类别的商标使用权实施转让。
第九条 做好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商标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资料;广告资料;品牌在市场中的相关数据;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控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在发生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价值将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控股公司对使用“北极星”商标企业提出的印制商标标识申请进行审核,并负责审核商标承印单位的资质和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第十二条 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工商部门合法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控股公司设立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领导小组,下设“打假办公室”,全权负责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对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赔偿、报请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以及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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