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品牌专栏>>商标管理办法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北极星”商标管理办法

第三章 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企业需使用“北极星”商标(含商号),须经控股公司审核批准,并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商标使用者的具体情况,审核确认使用者有偿或无偿使用“北极星”商标。

第十六条 对拟使用“北极星”商标的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使用许可手续:
   1、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①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三资企业应另行提供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②企业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中期)的财务报告;③上一年度的产量、质量情况报告。
   2、控股公司对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提出使用商标的范围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企业及其定牌加工单位的资信情况、企业管理状况、生产和质量的保障能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查。同时对企业的主要配套加工单位进行考查,对合格者将授权企业给予该单位“‘北极星’配套单位证书”。
   3、对经审核和考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控股公司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提供“北极星”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标准。
   4、使用许可合同文本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使用许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及相应的生产规模,使用许可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5、对已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的企业,控股公司同时发给“北极星”商标使用许可证书和使用许可标牌。
   6、合同签订后,视情况将合同副本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 控股公司每次授予一年的使用许可权。拟申请延用“北极星”商标的企业,应在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向控股公司提交新一轮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在控股公司确认该企业在过去的一年里无任何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后,方予以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对于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其授予的使用许可期限。

第十八条 对使用“北极星”商标的内销商品,必须同时使用由控股公司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凡未使用防伪标识的产品,一律视为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九条 凡以“北极星”为商号的企业,不论其生产的产品是否用“北极星”商标,都必须在使用许可合同界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擅自生产使用许可合同限定范围外的产品,若确实需要,可向控股公司另行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北极星”商标,特殊情况下,应向控股公司另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必要的财务资料和提供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控股公司及以上级别认定后,可给予该产品一至三年的“北极星”商标的独自使用权。对自行开发的使用许可范围外的新产品,企业应向控股公司提出新的商标使用许可申请,经审核认定后,方可使用“北极星”商标。

          上一页 下一页

 
版权所有 © 2004-2006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烟台大经贸
地址:山东烟台北马路240号         电话:(0535)6211990       传真:(0535)6211972
邮编:264001             E-mail:market@polari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