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控股公司负责商标整体形象的策划和宣传,负责制订和推行VI(视觉识别系统)标准,并保证一定规模的品牌宣传投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负责对本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宣传,并要保证每年有必要的广告宣传投入。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北极星”的整体形象,控股公司将根据需要,组织参加一定的展销活动和必要的社会活动。企业必须按要求参加控股公司统一组织的上述活动,并支付必要的费用。鼓励企业弘扬团队精神,对外树立统一形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使用“北极星”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并对商标侵权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控股公司在查处和打击假冒“北极星”商标商品行为时,企业必须配合控股公司的打假行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通过生产优质的产品和提供良好的服务,不断提高“北极星”商标的信誉度和美誉度。对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及产品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企业,必须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在商品包装物上标明“北极星”商标及标记“?”。在使用“北极星”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并应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其所有涉及“北极星”商标的文字、图案、产品包装、广告创意、网页资料等,均需报控股公司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为“北极星”品牌的发展和维护作出较大贡献和经营业绩提升较快的企业,控股公司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或适当降低下一年度的收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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