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控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本办法对被许可使用“北极星”商标、商号的企业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是:
1、是否按规定使用“北极星”商标的标识和防伪标识;
2、是否使用在“北极星”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3、是否擅自改动“北极星”商标的文字、图形;
4、是否严格执行控股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5、是否按合同缴纳商标使用费;
6、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和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控股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企业,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另行授权他人生产同类产品、暂停使用防伪标识、不予受理商标使用申请、撤销商标使用许可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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