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品牌专栏>>商标管理办法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北极星”商标管理办法

第五章 商标使用许可的监督

第三十条 控股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本办法对被许可使用“北极星”商标、商号的企业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是:
1、是否按规定使用“北极星”商标的标识和防伪标识;
2、是否使用在“北极星”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3、是否擅自改动“北极星”商标的文字、图形;
4、是否严格执行控股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5、是否按合同缴纳商标使用费;
6、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和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控股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企业,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另行授权他人生产同类产品、暂停使用防伪标识、不予受理商标使用申请、撤销商标使用许可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控股公司的其它注册商标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控股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的有关规定、制度、通知等将作为本办法的补充,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有关“北极星”商标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页

 
版权所有 © 2004-2006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烟台大经贸
地址:山东烟台北马路240号         电话:(0535)6211990       传真:(0535)6211972
邮编:264001             E-mail:market@polaris.cn